湘潭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湘潭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办法》(湘大教发〔2019〕15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模式,学校督导团和学院(教学部)督导组工作既有机结合又各有侧重,督导团(组)可以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第二章 学校督导团主要工作
第三条 定期召开会议,学习上级和学校的有关政策精神,领会教育教学新思想、新政策,转变教育思想观念,与时俱进;研究督导工作,提高督导水平。
第四条 在督导过程中应宣传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和教学能力提升的有关理念、制度、要求。
第五条 根据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六个审核项目分工分组,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评价、指导与咨询。
第六条 深入开展听课、评课、帮课,每学期每位专家听课指导不少于8位教师(每位教师一般不少于4次)。课后“一对一”反馈并提出详细改进建议,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同时,根据《湘潭大学听课制度》(湘大教发〔2019〕13号)填写《湘潭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
第七条 不定期开展教学秩序检查、听课看课、实验教学检查、考风考纪检查,对师德师风、学风考纪、教学质量、教学设施、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教学单位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对教学效果差或学生反映问题突出的教师,进行跟踪听课并指导改进,对改进效果差的教师,经督导团集体讨论研究后,可提出暂停或终止授课资格的建议。
第九条 对学院(教学部)的教学质量监控与督导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依据《湘潭大学学院(教学部)教学质量监控与督导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对学院(教学部)教学质量监控与督导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条 针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重要或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查,深入了解教学内情,为学校、学院(教学部)改进人才培养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十一条 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参与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专业建设、专业评估、专业认证、课程建设、教学比赛、教师教学荣誉评选、教学改革、培养方案修订等专项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期要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情况及其要求拟定工作计划;每学期对工作进行总结,向学校提交书面总结报告;不定期与学院(教学部)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与交流;及时将检查、评价原始记录材料等交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归档。
第三章 学院(教学部)督导组主要工作
第十三条 定期召开会议,学习教育教学和督导工作有关文件及精神,研究学院(教学部)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湘潭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实施与管理办法》(湘大教发〔2017〕10号)对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填写《湘潭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表》,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向学院(教学部)反馈存在的问题,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根据《湘潭大学本科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湘大教发〔2018〕6号),定期对学院(教学部)、院属系(学科组、教研室)及教师在课程设置、教学安排、团队建设、课堂管理等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检查,向学院(教学部)反馈存在的问题,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开展开学初、学期中和学期末等日常教学秩序检查,检查教师上课、学生到课及听课、教学设施等情况,填写《湘潭大学学院(教学部)本科教学秩序检查表》,发现教风、学风、教学条件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教师、学院(教学部)或有关职能部门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开展课程考试巡查工作,从考试组织、考场秩序、监考工作、考风考纪等方面进行检查,填写《湘潭大学学院(教学部)课程考试巡查情况登记表》,发现考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考教师、学院(教学部)或有关职能部门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深入理论和实验实践教学现场,开展听课、评课、帮课工作,从教师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教学秩序、教材选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硬件设施等方面进行指导、评价与反馈,填写《湘潭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原则上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第十九条 加强对新入职教师教学基本规范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学院(教学部)落实新入职教师导师制,指导和协助学院开展教学示范课、集体备课等教研活动,提高教师课堂教学水平。
第二十条 检查试卷命题与评阅质量,从试卷质量、评阅质量、教学质量分析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填写《湘潭大学本科教学质量评价表(课程考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教师、学院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开展实习环节教学质量检查,从实习安排、实习过程、实习报告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填写《湘潭大学本科教学质量评价表(实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教师、学院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二条 开展课程设计教学质量检查,从选题质量、设计过程、设计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填写《湘潭大学本科教学质量评价表(课程设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教师、学院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三条 开展毕业论文(设计)检查,对毕业论文(设计)的过程管理、选题质量、完成质量进行检查、评价,填写《湘潭大学本科教学质量评价表(毕业论文/设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教师、学院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和青年教师(含实验教师)座谈会,深入了解学生学习生活需求、教师教学情况,收集对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向学院(教学部)反馈。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制定督导工作计划,整理、汇总督导组工作的原始记录材料,总结督导工作取得的成效,向学院提交学期督导工作总结。针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教学问题,督促学院(教学部)召开反馈整改会议。
第二十六条 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做好与本科教学相关的检查、评估、优秀课程及教师推荐等其他工作。
第四章 督导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督导检查结果将作为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决策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督导检查情况和对教师的评价结果,可作为湘潭大学本科教学荣誉体系评定、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可针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相关部门或学院(教学部),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湘潭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相关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是否构成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学院(教学部)教学质量监控与督导工作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学院(教学部)教学质量监控与督导工作津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教学部)可结合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对督导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填写的表格内容进行优化,并报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