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大教发〔2019〕13号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听课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听课制度》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 潭 大 学
2019年4月2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湘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印发
湘潭大学听课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学过程管理,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促进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教学管理人员深入教学一线,了解和掌握教学情况,及时发现、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及听课时数
1. 校领导坚持带头听课,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8学时,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每门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每人每学期至少听1次课。
2. 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人事处、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科长以上干部,其他职能部门副处以上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
3. 各学院(教学部)党政领导、系(教研室)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二级机构领导班子每位成员,在一个任期内要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授课教师做到听课全覆盖。
4. 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湖南省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学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学院(教学部)教学委员会委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5.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督导团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2学时。学院(教学部)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督导组成员的听课由各学院(教学部)根据学院督导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原则上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8学时。
6. 新进教师(从教未满一年的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学时。
7. 各学院(教学部)要经常开展主题和目标明确的教研活动,鼓励教师相互听课;每学期要安排2次以上的示范教学公开课,组织全体教师参加。
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听课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听课次数。
二、听课范围
听课范围为普通全日制本科开设的全部课程,重点是新开课程和新进教师的课程。
三、听课要求
1. 每学期听课应达到规定的最少学时,听课时间可随机安排,也可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学时,不得迟到和中途离开,不得做与听课无关的事情。
2. 听课前,听课人员不必预先通知授课教师和班级,任课教师不得拒绝听课。
3. 听课时,听课人员应关注课堂教学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师德师风、政治纪律(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教学纪律、教学态度、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情况等。
4. 听课人员应重点关注任课教师是否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并将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相统一的情况作为听课评价的重要内容。
5. 听课人员在听课后应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情况进行客观评价,认真填写《湘潭大学听课记录本》。
6. 听课人员应尽量利用课后休息时间与任课教师交流并及时反馈意见和改进建议,也可以向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学部)反馈意见和改进建议。对发现的教学管理、教学设施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反映。
四、听课管理
1. 每学期第17周,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督导团,以部门为单位将《湘潭大学听课记录本》交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统计并存档。
2. 各学院(教学部)自行建立和管理本学院(教学部)听课和教研活动档案。每学期第17周,学院(教学部)相关人员将《湘潭大学听课记录本》交教务干事汇总。每学期放假前,各学院(教学部)将《听课情况统计表》及听课记录本交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核查。
3. 各学院(教学部)要定期分析研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要召开听课情况反馈会,通报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4. 各级领导听课评课情况及评价结果纳入单位和个人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将随时抽查听课记录,并定期通报各部门、各教学单位的落实情况。
5.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原《湘潭大学听课制度》(湘大教发〔2014〕13号)同时废止。
附件:湘潭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